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促进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0〕2号)、《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豫人社[2011]68号)《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支持办法管理办法》(许职院〔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申请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备案,在我校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河南省、学校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运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一管理、公开平等、扶优汰劣,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工作小组。
1.博士后工作小组由站长,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部负责人组成。
2.站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基地的博士后管理协调工作。
3.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基地内博士后发展计划、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本基地内部博士后工作小组组成部门之间博士后工作的重大问题。
4.协调解决本基地与基地依托流动站设站单位和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小组下设博士后专家委员会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
博士后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和设站单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博士后的研究课题,遴选博士后人选,指导、检查、考核博士后人员的学术、科研工作。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科研外事处,是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组织、实施博士后项目确定、招聘、遴选、资料审核、手续办理、待遇落实等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本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本基地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个人简历;
2.博士后申请书;
3.从国外获博士学位,申请回国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留学博士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4.博士论文摘要;
5.已发表论文复印件;
6.两名专家的推荐信(含导师一份);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在基地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按照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参加本基地及华南理工大学组织的学术、基金甲报及其它相关活动。
第九条 博士后进基地3个月内,须根据合作导师研究课题收集资料,撰写在基地期间研究工作开题报告。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每半年就其研究工作向本基地博士后家委员会或者指导专家作一次书面汇报,并根据需要在基地内做专题学报告。
第十一条 博士后专家委员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参照《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工作中期考核程序及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研究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本基地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基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地可对其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直接予以退站并报省博管办网上审批备案。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科研启动经费、获得中国博士后埔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等。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资
1.凡在我基地做博士后的人员参照我校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并享受节目补贴、年终奖等有关福利待遇,还可获得本地市政府给子博士后的科研经费和生活津贴。
2.博士后进基地后,由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通知财务将工资直接转入博士后个人工资储蓄账户。
第十六条 本基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免费提供住房,但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支付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等费用。
博士后研究人员办完出站手续拿到工作报到介绍信后15天内要交还本基地设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应该退回的物品,退出所租用的住房。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及未成年的于女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起流动。配偶工作和工资待遇等相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随迁来本基地期间,由本基地协助联系就近上学、入托。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办法如下: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本基地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本基地完成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基地所有;
2.本基地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合作单位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该博士后研究成果由本基地与合作单位共同分享。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单独或合作发表的有关博士后研究课题的科研论文、著作,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姓名前,应加署“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基地的有关制度,保守我基地和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机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基地期间发表研究成果,或通过参加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成果交流,均需事先经本基地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本基地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发表科技论文和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九条 科技论文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发表科技论文的,本单位给予经济奖励,奖励金额参考本单位内部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
博士后研究人员发表的科技成果获得奖项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本单位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出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人员应于期满出基地前3个月,向本基地提出出基地申请,并作好出基地准备工作。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申请提前出基地或延长在基地时间,本基地与博士后及设站单位协商同意,由设站单位报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长,但提前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博士后延期期间的待遇不变,或者双方协商解决;延期期间的管理费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照与设站单位签署的三方合作协议办理。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ニ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计算为工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可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由基地根据其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科研成果,申请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ニ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基地,可以通过聘用人员考试的形式进入本单位工作,也可以自行联系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涉及到设站单位的,由本基地与设站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提交给本市和河南省人社厅裁决。
第ニ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